春秋房內,冯运將辰字十二號的所有文章整理在一起,交给了负责传递试卷的书吏。
    “速將此文呈送陈大人案前。”
    冯运的语气带著难得的郑重。
    书吏躬身接过,不敢怠慢,捧著文章快步走向副主考陈景昭的阅卷场所。
    此刻陈景昭的案头上已经堆积了不少从各经房送来的首批荐卷。
    他正埋首於一堆《诗经》房的硃卷中,眉头微蹙。
    从他的表情就可以看出,尚未遇到令他格外满意的文章。
    书吏將春秋房的荐卷轻轻放在案角一角,低声道:“陈大人,春秋房冯大人有荐卷呈上。”
    “嗯。”陈景昭头也没抬,只是隨意地挥了挥手,示意知道了。
    在他的经验里,春秋房送来的卷子,往往沉闷有余,灵气不足。
    难以与《诗》、《书》两房的顶尖文章抗衡,故而並未放在心上。
    又批阅了几份试卷后,他略感疲惫,端起旁边的茶盏呷了一口。
    目光无意中扫过了那摞新来的春秋房荐卷,不由吃了一惊。
    便见那捲上有著一排的荐字。
    这是春秋房所有房官都推荐?
    这还真是稀奇事,一般来说送到他这里来的文章,有两个荐字的便已经是难得的佳作。
    从没出现卷子上出现一排荐字的。
    陈景昭不由来了精神,能得到这么多荐字,想来文章写得极好。
    他將文章拿了过来,读了一遍后,感觉浑身都通泰。
    好的文章果然可以让人身心愉悦。
    他又迫不及待看起其他三篇文章,越看越激动。
    没有想到其他经房的文章还没有出彩的,春秋房却出现了。
    如果后续两场这名士子只要没有什么大的差错。
    春秋房的魁首应该就是他了。
    所谓魁首就是第一名,五经每房都会有一个魁首,合称五魁首。
    而乡试的解元,一般都是在这五魁首中產生。
    他將四篇文章放在了案头一个特別的位置。
    那里存放的是他认为最有实力衝击前几名、甚至解元的试卷。
    ……
    李鈺並不知道他的试卷让阅卷的考官们兴奋。
    此时的他正在准备第二场考试物品。
    第二场的考试在八月十二日,他初十考完的第一场,有一天的休息时间。
    这一天,李鈺没有看书,而是放空脑袋。
    虽然临阵磨枪,不快也光。
    但对於李鈺来说用不著,知识已经在脑海中,不用临时抱佛脚。
    倒不如好好休息,养足精神。
    又是子时刚过,眾士子便陆陆续续从客栈出发。
    再次匯聚成人潮向著贡院而去。
    和之前一样的流程,搜检后入场,然后去了第一场考试的號舍,等待开考。
    乡试第二场考三道题。
    1、论一篇“论诚信为治国之本”
    2、判语五道。
    3、詔、誥、表、內科一道。
    与第一场考察对儒家经典的理解不同,第二场的考试题目更具实用性。
    论一道,是以儒家思想、歷史典故或政务理念为主题。
    要求考生撰写议论文,考察其逻辑思辨与理论分析能力。
    判五道,就是判五件案子。
    题目多为模擬现实中的行政或司法场景,要求考生根据大景朝的法律写出裁决意见。
    考察考生的法律常识、政务判断与公文规范能力。
    这些案件包罗万象,千奇百怪,很多案件甚至超出想像。
    这也是第二场考试的重中之重。
    如果连案件都判不好,以后真要当官,也是个糊涂官。
    至於第3题,考生需从“詔”“誥”“表”“內”四类文体中任选一种作答。
    这是对官方应用文写作能力的考察。
    放在现代来说,就是考察你的公文写作能力。
    比如让你替领导写演讲稿,你说你不会,那要你何用。
    因此乡试第二场考察的是士子们全方位的能力。
    李鈺看完题目后,第一题和第三题说白了也是写文章。
    无论是议论文还是应用文,对於他来说都不是什么难事。
    略微思考了一下,李鈺便將第一题和第三题写了出来。
    然后誊抄到了答题纸上。
    稍作休息后,李鈺开始看判五道。
    这道题一共要给五件案子写判语。
    这些案子中往往案中套案,如果只是单纯地看案子表面,就写判词。
    那么得分就不会高。
    需要將这些案子全都剖析清楚才行。
    前面四件案子,李鈺逐句分析,將案件和脑中记忆的律法一一对应。
    大景朝的法律十分多,要想將这些律法全部背完,还不能忘记,不是件容易的事。
    但对於李鈺来说却是最轻鬆的。
    四书五经他背诵后,需要融会贯通,才能写出好的文章。
    但律法就不用了,將案子和律法一对照就知道怎么判。
    此刻他脑海中记忆的律法,就像是书本一样翻开,他只需要根据索引寻找到对应的判罚条款,写下来就行。
    前面四道没有多久时间就完成了。
    轮到最后一道。
    案子说的是田產纠纷问题。
    赵阿氏状告乡绅陈员外。
    赵阿氏称:其夫赵大生前因急用,將家中十亩水田『活卖』於陈员外,得银四十两。
    契上书写明『五年內原价赎取』。
    然其夫次年病故。
    现赵阿氏辛苦攒足四十两,欲赎田。
    陈员外却称,赵大当年並非『活卖』,而是將此田『绝卖』於他,並出示一份有赵大画押、中人签字的『绝卖契』。
    赵阿氏坚称从未听闻绝卖之事,指斥陈员外趁其夫病故,將『活卖契』偷改为『绝卖契』,欲图吞產。
    陈员外则反诉赵阿氏妄图赖帐赎田。
    双方各执一词,均无其他旁证。
    问这个案件如何判。
    李鈺看完这案子,揉了揉眉心。
    这案子看著不复杂,但其实不好判。
    双方都只有一份契据和说辞,没有其他证据。
    赵阿氏说是『活卖』,陈员外说是『绝卖』。
    谁真谁假?”
    若站在陈员外立场,他手握绝卖契,白纸黑字,画押,中人俱全。
    这是最强有力的证据。
    赵阿氏空口无凭,仅凭『怀疑』难以推翻。
    按律,涉田土纠纷,以契约为准。
    若赵阿氏拿不出对方作偽的证据,则陈员外胜诉,田產归其所有,天经地义。
    但站在赵阿氏这边,她一寡妇,能辛苦攒足四十两原价来赎,可见其诚信。
    且赎田行为本身更符合活卖的逻辑。
    若真是绝卖,她何必再来?
    陈员外手握契约,处於绝对优势,確有作偽以吞併產业的动机和可能。
    中人往往是富户亲近之人,其证词效力存疑。
    这判词该怎么写,倒是让李鈺有些为难。
    从情理上来说,他是同情赵阿氏的,但从证据上来说,显然陈员外更充分。
    想了想,李鈺写下判词。
    1、鑑於绝卖情由不清,证据存疑,该绝卖契暂不予採纳。但赵阿氏所称活卖亦无契据证明,本案依存疑处理。
    2、田地暂归陈员外管业,但不得视为其绝对產业,仍需允许赵阿氏赎取。
    3、赵阿氏既备足四十两银,可交付陈员外。但念陈员外管业数年,未有功劳亦有苦劳,赵阿氏需另补其『代管辛劳银』五两,共计四十五两,方可赎田。
    4、双方收银交田之后,原契据无论真偽,一併涂销,两不相欠。
    5、若赵阿氏无力支付额外五两,则此田归陈员外所有,视为绝卖,赵阿氏不得再爭。
    自此,李鈺乡试第二场全部考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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